所谓附加证明书(the addition of the certificate , Apostille),是指符合公约所附示范格式的,由文书 发出国主管机关签发的,放在文书或者“文书附页” (allonge)上的附加意见证书,用于证明文书上的签 名、印章或者戳记的真实性。附加证明书是
公约在取销 认证后,为了确保文书的真实性而创设的一套文书证 明制度。依据该制度,在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而需在 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出示的公文书,如其附有作成国主 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,则出示国应免除对公文书 的认证手续。附加证明书是公约
的起草专家们经过长 期讨论而选择的制度,其实质是用来替代认证制度, 这是公约整个体系赖以建立的基本点。
随着2023年3月8日,中国加入《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》。简称《公约》,并将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。也就是说11月7日起,中国送往其他缔约国使用的公文书,仅需办理《公约》规定的附加证明书(Apostille),即可送其他缔约国
使用,无需办理中国和缔约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。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,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,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。
附加证明书的特征
第一,公约对附加证明书的要求是任择性的 (optional),缔约国可以自愿抛却此种证明要求,文 书作成地国家也有权对一种或者几种文书不做此种证明 要求。
第二,附加证明书是文书认证手续的Zui高要求,也是 公约要求的惟一证明手续,缔约国不得要求其他更复 杂的手续。但公约并不排斥缔约国根据单方声明或者双 边及多边条约的规定,废除或者简化附加证明书要求, 或者彻底免除文书的任何证明手续。比如,缔约国在加 入公约前,如其法律已规定免除公约规定的认证程序 时,则在该缔约国使用的文书可不附加证明书;缔约 国在公约生效后达成比签发附加证明书更加简便的协 议的情况下, 可不要求签发附加说明书, 而从其协议。
第三,附加证明书是由文书发出国的主管机关来作成 的,而不需要由文书发出国在文书使用国的外交或者领 事机关作成,更不需要由文书使用国的主管机关、外 交机关或者领事机关作成。因此,附加证明书制度使得 在认证制度下应由两国外交或者领事机关(单方或者互惠
情况除外)共同完成的证明行为,变为由一国(文书 出具国) 的专门机关完成, 从而较认证行为更为简便, 成本也更低。
附加证明书怎么办理?
通常只需要提供需要认证的文件以及营业执照即可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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